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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由同一法官或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办理某类型或关联密切的几类案件,对于提高业务熟练程度和审判质量效率是极具积极意义的。

第四,以上述研究成果为依据或凭借,提出更为符合中华民族的共同的法的解决方案(包括具体的部门立法或单行规范的建议案)。西方法律文化,苏俄法律文化,在过去一个半世纪多的历史中,虽然外观上几乎支配了近现代中国法制的百年变革历程,但我们的民族心理、民族习惯、民族价值理念,或者说整个民族的深层文化和传统,在短时间内,并不能随着外来法律规范的移植或西式(含苏式)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仿建而马上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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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32]。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易鼐:《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湘报》第20号。凡是苏联的经验,一律正确,凡是苏联的法律制度,都可以适用于中国。基于这样的考虑或追求,我们的立法才不会认真考虑它在中国社会土壤中的有没有根基或营养成分的问题,才不会正式考虑与传统中国的习惯、习俗或民间法的衔接问题。

[32]参见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2期。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上述两种法律体系揉合的判断,实际上可以分为以下十个法律部门。没有纠纷的社会是不存在的。

西方古代的神明裁判属于纠纷解决机制。又比如中国古代的枷号、刺字等处罚方式也是法律宣教方式。总体上讲,纠纷解决是要分清善恶、分清是非、分清合法非法,这是对的。这就像当今美国,如果哪两个国家之间产生纠纷,美国就说我来斡旋,我来给你提供解决方案。

或者是宗族里有人当官致仕也就是退休回来后,就成了这个地方当然的族长,他们领导村民们把完美的规划保持下来。孔子受理这个诉讼之后,没有分辨任何是非问题,没有说哪个对哪个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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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在很多情况下,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尽管有很多瑕疵,甚至造成的结果好像不公平,但只要大家对这个程序是同意的,是纠纷双方认可的,那么结果也就应该被接受,纠纷就解决了。一般来讲,一个宗族或家族肯定有宗规或族规,里面都有一条规定:本宗族的斗讼事件不得擅自告官,如要告官一定要经过族长的同意。比如父亲或祖父被别人杀了,如果那个人没有逃跑,被司法机关抓起来审判,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子孙不得复仇,法院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在国民党初期,据说我们落后的农村还有这样的解决纠纷习俗。

哪怕坏人们的子孙后代没做坏事,只要他的爷爷和父亲做过坏事,他们也要经常挨批斗。以上是我要讲的关于中国传统社会里面纠纷解决机制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多主体,一个是多途径。于是农村成了一种两不管的地带,这就是目前中国地方社会最微妙的局势。你美国不是很厉害吗?不是谁都管吗?我拉登就出来干预,你美国佬还拿我没办法。

你看,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也有城建规划。开始我纳闷,以前乡村里面没有城建局,没有规划科,也没有环卫所,他们凭搞得这么好?这些合理的建筑格局是怎么形成的?后来我了解和思考后发现,原来是宗族的领导干部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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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去年(2004年)台湾的国民党、亲民党的国亲联盟(加上新党等其他泛蓝势力)与民进党、台联党的泛绿联盟竞争总统席位。一方面大家联结起来,集中力量,保护公共安全,保护大家的财产和人身,防止外面的盗贼进来。

这样一种情况,不经过精心安排是做不到的。这两个诉讼,两审的结果都是驳回诉讼。好,关于中国古代纠纷解决思路的借鉴问题,我今天只能说这么多,更多的内容没有时间讲了。比如,古时妇女在丈夫去世以后,本来可以改嫁,但她就是不改嫁,坚持留在婆家把孩子养大,赡养公婆。这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思路。中国古代地方官要做的最主要是两件事情,第一是断案,第二是收税,不像我们今天还要管计划生育、民兵训练、拥军优属、发展特色经济,还有什么保先教育,在古代是没有这类事情的。

比方说,你要以牙还牙,但又打不过他,怎么办呢?你可以到大街上去哭诉,见人就说某某人欺负你。江湖社会里有各种帮派、山头、堂口等,有严格的入会盟誓和成员尊卑等级体系。

实在不能体罚,实行某种劳役或自由的惩罚也许是必要的。打官司简直是一种关系和耐力的竞赛。

那么在乡村社会里面常常也有同样的情形。比如说一个人犯罪,如果只要他一个人承担责任的话,纠纷可能会更多,但是如果一个人犯罪让十个人承担责任,那么纠纷会变少。

找公安局,找乡村领导去。我们国家的传统,是家长制政府。家长对自己的不肖子孙,可以扭送到官府,要求官府惩处。有人问我,你看拉登或基地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社会解决机制?我想了想,说这个算。

就是知县将纠纷批转,着乡党处理、着宗族处理,也就是打回你们民间解决。司法解决我们通常见的比较多。

不要反过来,以纠纷增多为自己的利益基础,从人民的纠纷中捞取好处,希望人民鹬蚌相争、政府渔翁得利。中国古代也有,如捞油锅、过刀山火海。

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高官或皇帝亲自题写母仪天下、万古流芳之类的牌匾。

我在婺源看到的申明亭,建于河流交会处,道路枢纽之地。一般来说,国家应该怎么解决纠纷呢?现在欧美国家解决纠纷的思路,更多的是把国家当作比赛场上的裁判员,也就是国家是以裁判员的身份解决纠纷。这种机制是通过公开行刑这样一种威慑的方式来告诫大家以后不要做坏事,这当然有利于减少纠纷。纠纷解决不就是要伸张正义吗?不就是要把是非、善恶、真假、对错分得非常清楚吗?但是我要说,这种纠纷解决思路可能是不恰当的。

但如果说那个人逃跑了,跑到一个地方躲起来,这时国家就授权被害人的亲属,你有权追杀这个人。比如宋代的理学家,有廉学、洛学、关学、闽学四派,实际上形成了团体。

我小时候看到,家乡就曾经有这样一种机制―――如果一个人作恶多端,大家一起去把他捆绑起来,全村人都来把他痛打一顿。国家解决纠纷,有军事解决、政治解决、经济解决、文化解决、司法解决、仲裁解决等很多途径。

要是说有了这种风水观念,能够实现了环保,那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今天中国的情况是:宗法观念没有了,风水观念也没有了,然而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城建局的权威,规划局的权威,又常常到不了乡村去,起不了作用。没有办法的办法这种纠纷解决的形式,是不能忽视的,它能解决很多按常规难以解决的纠纷。